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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
[来源: | 作者: | 日期:2014-10-20 08:19:03 | 浏览 次]

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,倡导移风易俗,促进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中央和省、市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、改进作风 、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

第一章 范围和对象

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群众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、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。农村、社区“两委”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“婚丧喜庆事宜”指:本人及由本人操办的近亲属(夫妻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)婚丧嫁娶、办周年、办满月,以过生日、职务晋升、工作调动、子女升学、外出学习、迁居、就医、出国(境)等名义操办宴请等。

 

第二章 报告制度

第三条 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需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,报告内容包括时间、地点、形式、规模、邀请人员范围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;操办丧事要即时报告。各单位要建立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台账,单位接到报告后,要予以提醒告诫,并实施跟踪检查。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,要于15日内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,并填写《党员干部办理婚嫁(丧葬)事宜报告表》(见附件)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县(处)级以上党员干部向市纪委报告,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向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报告。各县(市、区)可参照此程序报告。

 

第三章 纪律规定

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,不准以办周年、办满月、过生日、职务晋升、工作调动、子女升学、外出学习、迁居、就医、出国(境)等名义操办宴请,收钱敛财。

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本人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,不准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、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、外商、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人员;不得接受其赠送的现金、物品。

第六条 车辆使用规定:婚嫁严禁使用公车。范围包括:本单位及其他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公车;外地公车;军队、武警部队车辆;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及私营企业主的车辆等。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将单位公车提供给任何个人结婚使用。结婚迎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。办理丧葬事使用公车不得超过3辆。

第七条 操办婚事一般只限在亲友范围内,婚嫁单方宴请的,桌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(200人),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宴请的,桌数一般不得超过30桌(300人)。不准化整为零搞预请、事后续请、分批宴请、异地举办或在曾工作过的地方重复操办。

第八条 不准用公款报销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;不准占用机关单位场地操办婚嫁丧葬事宜,影响正常工作秩序。

第九条 不准用公款向婚丧喜庆事主赠送现金、物品。

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党员、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,不召开追悼会。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,要严格控制规模,力求节约简朴。

第十一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,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,不准过度燃放烟花礼炮、放高音喇叭,造成扰民和环境污染。

 

第四章 违纪处理

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的,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。

第十三条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,大操大办或采取分别宴请、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,不设宴席但照收礼金的,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、集体和群众利益行为的,按照《<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>实施办法》规定,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,直至开除党籍。

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,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并收受其钱物的,按照中央纪委《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》,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,或者责令辞职、免职等组织处理。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。

第十五条 对于个人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,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。

第十六条 结婚使用公车的,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车辆使用费;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,由单位领导或车辆管理人员批准借出的,给予批准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,司机擅自出车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交纳与借用者同等数额的车辆使用费,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;婚事迎亲车辆超过6辆且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处分。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超过3辆的,超过部分由丧事家属按每辆车300元的标准退赔车辆使用费。凡是婚丧事违规使用公车的,由财政部门扣除该车辆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全年用油和修理费。

第十七条  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 发生其他违反上级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求行为的,依据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,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,及时、认真处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问题的举报。对本单位出现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问题不制止、对上级交办或催办的违规操办案件不及时查处的,追究单位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阻挠、干扰、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,要视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,要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理。查处婚丧事大操大办没收的现金、物品,当事人退赔的车辆使用费,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同级财政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、市监察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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